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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内部控制规程》等四项制度的通知

  • 2020-12-30 17:44:54
  • 来源:西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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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农机购置补贴政策

内部控制规程》等四项制度的通知

各地()农业农村局:

根据农业农村部有关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实施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政策,加强廉政风险防控,建立健全农机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制度,强化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验管理,规范实施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投档工作,确保补贴资金安全和政策效益充分发挥,结合我区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工作实际,我厅制定了《西藏自治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内部控制规程》《西藏自治区农机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细则(试行)》《西藏自治区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验工作制度(试行)》《西藏自治区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投档工作制度(试行)》等,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可参照以上规程制度,制定本区域内的内部控制规程和相关工作制度,并抓好督促落实。

附件:1.西藏自治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内部控制规程

          2.西藏自治区农机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

细则(试行)

          3.西藏自治区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验工作制度(试行)

          4.西藏自治区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投档工作制度(试行)

     (此页无正文)

               

             西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2019年10月14

(联系人:张兴州,联系电话:0891-6364427


附件1

西藏自治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

内部控制规程

(2019年10月1日)

为了进一步规范实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加强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强化内部权力运行制约,建立健全科学高效的监督体系,不断提高公共服务效能和内部管理水平,结合我区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一、岗位设置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管理业务设置经办岗、审核岗2个岗位,设置在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农机化处。

    (一)经办岗职责。由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农机化处具体工作人员负责。负责补贴机具种类范围确定、补贴机具分类分档和补贴额测算、延伸绩效管理、补贴信息公开、投诉处理共5类自治区级业务的组织实施和形式审核,并按规定提出初步工作建议。

    二)审核岗职责。由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农机化处主要负责人负责。负责按因素法测算补贴资金分配额度,对经办岗办理结果审核,组织专家进行可行性、合理性评审,并提交厅领导审定。

二、业务流程图

根据5类业务特点,分别制定业务流程图,明晰工作步骤。

(一)补贴机具种类范围确定

()、县()农机化主管部门以书面形式,向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农机化处提出全区补贴机具种类范围增减建议,具体由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农机化处负责收集整理。

                                              ↓

按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规定,对取得省部级推广鉴定证书或其它相应资质的产品提出初步意见,确定补贴资格。

                                              ↓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会同自治区财政厅制定非通用类机具种类范围增减方案,征求各地市意见建议并进行修改完善后,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区财政厅以年度实施指导意见或通知等形式下发年度机具种类范围。

                                          

(二)补贴机具分类分档和补贴额测算

区农业农村厅农机化处公平公正对待企业产品,严格按照统一种类、同一档次实行定额补贴的原则,合理测算补贴额。将测算的补非通用类机具补贴额向社会公示,经会议审核通过,按程序发布执行。

                                              ↓

区农业农村厅农机化处与地()、县(区)农机主管部门对补贴额实行动态监管,对于非正常价格销售的补贴机具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及时调整补贴额,并公布实施,对补贴额变更的产品分段结算补贴资金。

                                              ↓

   (三)补贴信息公开

    区农业农村厅农机化处按规定作好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建设维护工作,及时发布全区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以及相关政策制度,全区年度享受补贴的机具信息表和实施情况的公布。

   (四)投诉举报调查处理

区农业农村厅农机化处根据补贴实施工作进展情况,对各地()报告的违规问题查处情况进行梳理,对有必要在全区范围内处理的典型违规问题提出工作要求。

区农业农村厅农机化处根据审议结果和工作要求,组织地市按照要求调查处理,及时向社会公面有关情况。



区农业农村厅农机化处负责农机购置补贴违规问题举报投诉的受理和转办,对查实的问题按规定处理,涉及地()、县()职责的,应在各地农机购置补贴领导小组组织下妥善处理,查处情况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并将违规处理结果登记到农业农村部农机购置补贴违规通报和黑名单数据库。

(五)延伸绩效管理

区农业农村厅农机化处根据农业农村部的要求建立完善延伸绩效管理指标体系,制定延伸绩效管理评分依据,以文件形式印发全区各地()

各地()组织实施延伸绩效管理,开展自我考评,提交自评报告,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组织开展初审、复审和实地抽查,与相关地()沟通评审情况,并补充收集评审材料。

  区农业农村厅农机化处以地()为单位,分别提出延伸绩效管理考核结果和扣分原因、存在问题,确认无误后,连同考核汇总情况形成绩效考核意见及时反馈县(区)。

对评定为优秀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扬,并通报本地()行署(人民政府)

根据工作报告、综合评审结果和政策实施情况,提交厅分管领导审议,审核未通过的,督促县(区)修改完善。

对自评中存在的问题要求各地市及时整改,并纳入下年度延伸绩效管理考评内容。






  

  三、风险点

风险类别

风险

环节

风险点(具体描述)

风险等级

责任主体

工作任务风险

补贴机具种类范围确定

程序不严谨、不规范。无故将某产品排除在各类各档之外,补贴范围存在

较大随意性

重大

厅农机化处

工作任务风险

补贴资金

分配建议

缺乏客观依据,资金分配严谨性不

够。

一般

厅农机化处

工作任务风险

补贴机具

分类分档和补贴额确定

无视市场实际确定过高补贴额;无视补贴额比例过大的事实;对县区上报的补贴产品价格变动异常置之不理对违规事实不予及时制止和调整。

重大

厅农机化处

工作任务风险

举报

投诉

处理

对反映问题的举报投诉不组织调查,有意对某些企业不安排监督检查;对已查实的违规问题不按规定组织处理;向被举报单位泄漏相关内容;私下解决,隐瞒不向上级部门报告。

重大

厅农机化处

工作任务风险

延伸

绩效

管理

延伸绩效管理考评针对性不强,过程

不规范,结果不客观。

一般

厅农机化处

四、风险应对策略

(一)补贴机具种类范围确定风险应对策略

综合考虑各地地形地貌、产业导向、绿色生态发展要求、技术进步程度、机具监管难度等自然、经济、科技、生态、管理等因素科学研究和确定,并结合实际加强调研,不断创新完善和动态调整,力求科学确定补贴范围。

(二)补贴资金分配建议风险应对策略

1.科学评估各地()资金需求。完善补贴资金分配建议前期准备工作,充分考虑资金结转和近两年实际使用资金量,根据“连续两年补贴资金动态紧平衡”原则组织进行评估,相对合理的资金分配建议。

2.规范资金测算。原则上采用各地耕地面积、主要农作物产量、农作物播种面积等因素进行测算,并综合考虑资金需求、实施进度、绩效管理等情况,采用相对统一的标准进行调整,提出各地()、县()年度补贴资金分配建议,经厅领导审定后,报区财政厅农业处。

(三)补贴机具分类分档和补贴额确定风险应对策略

1.摸清基础情况。提出机具分类分档与补贴额调整建议的单位,应提供分类分档调整所涉机具生产企业、价格、销售等情况,且总体上相对成熟的产品。

2.强化技术支撑。由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农机化处组织专家制定机具分类分档办法,按规定测算补贴额。专家组充分参考周边省份补贴额,开展补贴额调整修正。

3.实行集体决策。通过专题会议,对机具分类分档情况和补贴额一览表测算结果进行审定,并向社会公示。

(四)举报投诉处理风险应对策略

1.明确相关规定。研究制定自治区农机购置补贴违规处理工作规定,明确受理、转办、调查、处理、公布等程序和工作要求。

2.接受社会监督。公布补贴咨询投诉电话,按规定受理各地投诉举报。及时向社会公布违规行为查处情况,并将处理情况上传到农业农村部农机购置补贴违规处理数据库和黑名单数据库。

3.强化地方责任义务。推动健全“以违规行为发生地处理为主”的工作机制,视情况对部分重大违规行为在全区范围内进行通报处理。

4.加强信息公开。建立完善自治区农机购置补贴违规处理数据库和黑名单数据库,及时向社会公布违规行为查处情况。

(五)延伸绩效管理风险应对策略

1.强化引导作用。以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区财政厅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为依据,以政策实施思路和重大工作部署为主要内容,提高绩效指标的针对性和导向性。提高各地()及县()对绩效指标的理解认知水平和组织实施能力。

2.引入第三方独立考评。委托第三方评价机构(专家组之外的机构),组织对各地()、县()农机购置补贴的自评进行初审、复审和实地核查,形成延伸绩效管理评价报告。


附件2

西藏自治区农机购置补贴产品

违规经营行为处理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经营行为,做好违规经营行为查处工作,根据《农业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农办财〔2017〕26号)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查处农业机械生产企业、经销企业(以下简称“农机产销企业”)在参与西藏自治区(以下简称“自治区”)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政策(以下简称“补贴政策”)实施中所发生的违规经营补贴产品的行为,以及申请农机购置补贴的购机者(以下简称“购机者”)参与违规经营补贴产品的行为。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以下简称“违规行为”),是指农机产销企业在补贴产品投档、补贴产品经营、补贴实施操作、产品售后服务等过程中发生的违规行为,以及购机者参与违规经营以申领补贴的行为。

第四条违规行为查处遵循实事求是、公开公正、权责一致、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

第五条自治区、地、县(区)三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应会同财政等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和组织下,按职责分工开展违规行为查处工作。

第六条农机生产企业自主确定和公布补贴产品经销企业,指导监督其授权经销企业遵守补贴政策各项规定,并对经销企业的违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农机产销企业自愿参与补贴政策实施,享有政策法规规定的合法权利,并承担以下责任义务。

(一)遵守补贴政策相关规定,合法合规经营,不得有骗补、套补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正确宣传补贴政策,规范真实使用补贴产品标志标识,不误导购机者购置补贴产品,不参与购机者虚假申领补贴,不为购机者创造虚假申领补贴的条件;

(三)按补贴政策要求提供、保存真实完整的纸质、电子资料以及准确、完整的补贴产品信息,供应符合规定的农机产品;

(四)认真履行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农机营销服务、农机产品“三包”等有关规定,对所经营的补贴产品质量负责;

(五)发现影响补贴政策实施的异常情况,应主动报告当地农机化主管部门,及时采取防范补救措施,并在自治区农机化主管部门监督下加强整改;

(六)对购机者符合规定的退(换)货要求,应首先及时主动联系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变更补贴手续,再为其办理退(换)货;

(七)承担违反政策规定所引起的纠纷和经济损失等后果,主动退回违规行为涉及的补贴资金,接受农机化主管部门处理;

(八)主动接受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监督和检查。

(九)参与补贴政策实施时涉及的其他责任和义务。

农机产销企业应就承担的责任义务向农机化主管、财政部门提供书面承诺。

第二章 违规行为类型与处罚

第七条违规行为分轻微、较重和严重三类。

(一)轻微违规行为。主要指无主观故意,在补贴产品投档、信息上传、公示宣传、资料归集等方面履行承诺事项不到位,对补贴政策实施带来较轻影响的行为,且积极配合调查和整改。具体包括:

1.生产企业提交的补贴产品投档信息与相应承诺事项不符的;

2.产销企业未按规定使用自治区农机购置补贴信息辅助管理系统的;

3.经销企业未及时向农机主管部门上传人机合影等购机信息,影响机具核验及补贴资金结算等工作的;

4.根据补贴额变动情况,随意调动销售价格的;

5.经销企业未向购机者开展新补贴机具操作方法和安全注意事项使用前培训的;

6.产销企业销售记录和农机购置补贴档案不齐全的;

7.其他轻微违规行为。

(二)较重违规行为。主要指涉嫌主观故意,违背承诺,对补贴政策实施带来较大影响的行为,如使用伪造、变造补贴产品铭牌、合格证、鉴定证书,误导购机者购置补贴产品,销售的补贴产品配置与检验报告主参数配置不符,未主动报告所发现的影响补贴政策实施的异常情况并采取防范补救措施,未按规定程序办理补贴产品定退(换)或未及时报告相关情况等。具体包括:

1.一年内连续二次或以上发生轻微违规行为的;

2.生产企业故意不按检验报告主参数填报投档信息,造成补贴额异常,影响补贴资金安全的;

3.产销企业供应的补贴产品与承诺信息相违背,侵占购机者合法权益的;

4.产销企业违反农机产品“三包”规定,拒不履行“三包”义务的;

5.产销企业未按补贴政策规定向购机者开具正规发票的;

6.产销企业发现补贴机具补贴额异常、购机者套骗补贴等情况,知情不报、造成补贴资金损失的;

7.其他较重违规行为。

(三)严重违规行为。主要指存在明显主观故意,采用未购报补、一机多补、重复报补等非法手段骗套补贴资金而对补贴政策实施带来严重影响的行为,以及有组织煽动购机者闹事、制造群体性事件等。具体包括:

1.一年内连续二次或以上发生较重违规行为的;

2.拒绝或逃避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监督、调查的;

3.拒不执行农机化主管部门做出的警告、限期整改处理决定的;

4.故意骗套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的;

5.产销企业因补贴产品质量或服务问题引起群体性投诉或造成群体性事件的;

6.故意无端煽动群体性事件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或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情节严重的行为。

第八条农机化主管应会同财政部门针对不同性质的违规行为,对违规农机产销企业和购机者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不同措施可独立或合并实施。

(一)对轻微违规行为的处理。由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牵头组织调查核实,并视情况由县级及以上农机化主管部门对违规农机产销企业,采取警告、通报、暂停相关产品补贴资格、暂停经销相关补贴产品资格等措施,并限期整改。

(二)对较重违规行为的处理。由市级农机化主管部门牵头组织调查核实后上报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由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视情况对违规农机产销企业,采取或授权采取暂停相关或全部产品补贴资格、暂停或取消经销补贴产品资格、取消相关或全部产品补贴资格等措施。对参与较重违规行为的购机者,3年内不得享受农机购置补贴。同时,由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按要求组织违规农机产销企业和购机者限期整改。

(三)对严重违规行为的处理。由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商自治区财政厅牵头组织调查核实,并对违规农机产销企业,采取取消经销补贴产品资格、取消全部产品补贴资格的措施,要求限期整改,并将违规农机产销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和购机者等相关人员列入补贴产品经营黑名单,报农业农村部并在全国范围进行联动处理。

上述行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条在处理违规行为过程中涉及的资金退缴、罚款等资金处理决定,由自治区农业农村厅提出书面建议,送交自治区财政厅审定后联合作出。

对拒不履行资金处理决定的违规农机产销企业,由农机化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向司法机关申请强制执行。

第十条对采取暂停处理措施的,设3个月以上、2年以下暂停期。轻微违规行为的暂停期为3个月以上,12个月以下(含12个月);较重违规行为的暂停期为12个月以上,2年以下(含2年)。

第十一条对暂停期满,并在整改期限内完成整改,纠正措施有效、挽回补贴损失,并已经农机化主管部门出具书面整改到位意见的,在暂停期满后6个月内经农机产销企业向自治区农业农村厅提出书面申请,可按规定恢复相关企业及产品补贴资格;暂停期满后6个月内未收到企业书面申请的,视为该企业自行放弃相关产品补贴资格,不再予以恢复。

对补贴资格被暂停或取消前,购机者已购置且经核查未发现违规问题的补贴产品,可按规定向购机者兑付补贴资金。补贴标准确需调整的,由自治区农业农村厅按规定重新组织测算,并将测算结果抄送自治区财政厅和各地市农机化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对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报告问题、有效挽回或减轻损失的可从轻或减轻处理。对拒不配合调查、拒不执行相关处理决定、多次或重复发生违规行为的,应从重或加重处理。

第三章 查处程序

第十三条自治区、地、县(区)三级农机化主管部门接到群众举报投诉、上级机关转办或其他部门转交的违规行为线索后,按照以下程序启动调查工作,全程留痕。

(一)受理登记。对上级机关转办、其他部门转交或实名反映的本行政区域内的违规线索,应予登记。对提供不实联系方式、匿名反映且无具体线索的,可不予登记。举报投诉事项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按规定移交有关线索。

(二)调查核实。对已受理登记的举报投诉组织调查或转办。经初步调查,对有具体违规线索且违规嫌疑较大的企业,由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在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中对涉及的产品或企业先行采取封闭等防范处理措施。对存在技术争议的,应由受理部门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论证。

(三)约谈告知。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履行约谈程序,告知涉事企业及购机者其违规情节和拟采取的处理措施等,听取意见。受理部门应根据情况规定约谈时限,涉事企业或购机者在规定时限内不接受约谈或不配合约谈的,视同无异议。

(四)处理通报。根据调查结果和约谈情况,经集体研究作出有关处理决定并予以公布。受理部门将处理决定报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在西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公布。

(五)材料留存。调查处理完结后,应对相关调查材料等建档留存备查。未经受理登记的相关材料亦应留存。调查材料保存期5-10年。

第十四条根据农机购置补贴违规通报及黑名单数据库发布的信息,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应会同自治区财政厅对在其他省份发生较重或严重违规行为而被处理的农机产销企业,与相关省份相应部门联动处理,处理措施与违规行为发生地的系列措施总体保持一致。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各级农机化主管等部门工作人员在补贴政策实施管理中的违纪、违法行为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本细则由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往相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附件3

西藏自治区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验工作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验工作切实补贴资金安全和政策效益充分发挥。根据农业农村部、财政部有关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补贴机具核验(以下简称“核验”),是指受理农机购置补贴申请的部门对购机者申报补贴时提供的相关资料和机具进行审核查验。

第三条 核验工作应坚持提高办补效率规范操作、便民利民原则。

第四条自治区农机化主管部门督促指导全区核验工作,地级农机化主管部门监督指导行政区域内的核验工作,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内的核验工作。

第五条购机者和补贴机具产销企业对提交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产销企业对其生产和销售的补贴机具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二章核验内容

第六条核验主要内容包括:

(一)购机者身份信息。个人身份证件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工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及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等信息

(二)购买信息购买补贴机具税控发票等信息

(三)机具信息。机具实物上的固定铭牌信息、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所对应机具的信息

(四)其他信息。购机者银行卡(折)账号、开户名等信息,以及政策实施要求提供的其他必要信息。

第三章核验程序及要求

第七条核验工作原则上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受理申请。对购机者自主提出的补贴申请,主管部门应按规定及时受理。鼓励通过手机APP、“一站式”服务窗口等便捷高效的方式受理申请。

资料验。一是购机者及其身份、购机税控发票等资料。购机者为个人的,重点核验购机者本人与其身份证件的肖像照片是否相符,购机税控发票所显示的购机者姓名与购机者身份证件所显示的姓名是否一致;购机者为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重点核验该组织法定代表人本人与其身份证件的肖像照片是否相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所显示的姓名与工商营业执照所显示的法定代表人姓名是否一致,购机税控发票所显示的购机者名称与工商营业执照所显示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名称是否一致。二是银行卡(折)等资料。重点核验购机者填写的银行卡(折)账号、开户名等信息与其携带的银行卡(折)所显示的账号、身份证件所显示的购机者姓名、工商营业执照所显示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名称是否一致。三是购机价格真实性承诺。提示购机者确认购机税控发票上的购机金额与其实际全部支付给经销企业的资金是否一致,以及隐瞒不报、提供虚假信息需承担的违规责任,提示购机者对购机价格的真实性签字确认。四是政策实施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未通过核验的,应将所发现的问题一次性告知购机者,并说明完善方法。

)机具核验。一是重点机具核验。重点核验购机税控发票所显示的机具名称、生产企业、型号、发动机号(不带动力的可不核验)、出厂编号与所购实物机具铭牌显示信息是否一致,所购实物机具铭牌显示信息与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内对应的机具信息是否一致,购机税控发票所显示的经销企业与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内对应的经销信息是否一致。县(区)对补贴额10000元以上的作为重点机具核验,须进行实地核验,做到见机、见人、见发票,并填写“西藏自治区农机购置补贴机机具核验表”,由核验人员与购机者双方签字确认,地对核验结果进行抽查。二是非重点机具核验。对补贴额较低、风险可控度高的机具可采取补贴资金兑付后按比例抽查核验方式进行,抽核比例或数量由各地市自行规定。

    鼓励通过进村入户、提前预约等方式开展核验,便利购机者以及设施安装类机具核验。核验结果由核验人员与购机者双方签字确认。实行双人交叉核验或个人核验、单位内部集体会审双重审核,探索对补贴机具核验结果实行基层农机化、种植业、畜牧业、农产品初加工等有关方面共同参加的集体会商。加强对单人多台套、短期内大批量、同人连年购置同类机具、区域适应性差的机具购置等异常情形的核验。

  第八条机具核验存在异议的可集体研究决定,必要时可争取上级农机化主管部门的支持。

    第九条核验结果经确认后,核验工作完成,核验资料留存备查。

第十条 公开公示,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应及时将核验通过的购机者信息和补贴机具信息通过适当渠道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0天,对公示中反映的问题要及时调查核实处理,公示无异议后报送同级财政部门。

第十一条 资料处理。对财政部门未提出疑义的补贴申请,将其核验资料留存备用备查,留存期限不少于5年。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积极推行购机真实性承诺、受益信息实时公开、事中事后抽查核验相结合的补贴机具监管方式。加强对大中型机具、单人多台套、短期内大批量等异常申请补贴的机具核验的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核验中发现违规行为,按照《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农办财〔2017〕26号)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申请补贴的购机者应当自觉接受农机化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对违反政策规定,提供不实或虚假信息所引起的纠纷和经济损失由申请补贴的购机者和相关产销企业自行承担。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制度由西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农机化处负责解释。要组织县(区)级农机化主管部门结合实际,参照本制度制定具体的工作规范,经县级农机购置补贴领导小组审核同意,报农机化主管部门备案后公布实施。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4

西藏自治区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投档工作制度(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实施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投档(以下简称“投档”)工作,提高投档工作效率,根据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关于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投档,是指农机生产企业通过农机购置补贴机具信息化自主投档平台(以下简称“投档平台”)投送投档信息,经自治区农机化主管部门组织形式审核、汇总公示后整理公布,为补贴政策实施提供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农机化处负责组织投档工作。

第四条 投档实行网上投送,由农机生产企业按照“自愿参加、自主投档、承诺践诺”原则,根据本制度要求进行。

第五条投档机具主要信息来源于全国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管理服务信息化平台(以下简称“鉴定平台”),参与投档的农机生产企业对投档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合规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章信息投送、审核与公布

   第六条自治区农机化主管部门及时公布补贴机具种类范围和补贴额一览表,于每年一季度内发布年度投档工作安排,并与农机鉴定、认证结果通告集中发布时间相互衔接。

第七条 农机生产企业登录投档平台,填写企业信息,选择符合要求的机具,逐项核对鉴定平台传输的信息,依据机具的性能、结构、基本配置和参数以及价格等,按照“就低不就高”的原则选定所属档次,并在不高于该档次补贴标准基础上选择(填写)补贴额,经其确认无误后投送。

第八条农机生产企业应投送或提交以下资料和信息:

(一)企业信息,包括企业营业执照扫描页、获证(鉴定、认证)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生产厂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和主要从业人员姓名及身份证件号码、联系方式等信息;

(二)鉴定(认证)信息,包括鉴定(认证)证书颁发单位、证书编号、发证日期、证书有效日期、鉴定(检验、认证、检测)报告以及采信的第三方报告等;

(三)机具信息,包括大类、小类与品目,名称与型号,基本配置和参数,机具正前、正侧、正后照片和整机铭牌照片,其中轮式拖拉机还应含翻倾防护装置侧面照片;

(四)企业投档承诺书(格式附后,开展投档工作的同时,需邮寄纸质件或通过投档平台上传电子版);

(五)企业认为需补充的信息;

(六)自治区农机化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资料和信息(不包括鉴定平台已推送的信息)。

第九条 自治区农机化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审核等方式,组织对已投档机具的资料和信息进行形式审核,作出通过或不通过的审核结果。对审核不通过的,应注明理由。

第十条自治区机化主管部门组织汇总审核结果并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内容应包含:机具的大类、小类、品目、档次、企业名称、机具名称、机具型号、基本配置和参数、补贴额、鉴定(认证)证书编号、审核结果等。

第十一条农机生产企业对于投档机具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间向自治区农机化主管部门提出意见,自治区农机化主管部门组织对原申报信息、补充资料等进行复核,确属审核结果有误的,予以更正。

第十二条自治区农机化主管部门汇总公布补贴机具信息表,并留存相关资料5年。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与投档。若继续投档,由此引发的一切损失由相关企业负责。

(一)列入全国农机购置补贴黑名单数据库的生产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从业人员及机具;

(二)列入全国农机购置补贴违规通报数据库且尚未恢复或已取消补贴资格的机具;

(三)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或市场质量监督检查中不合格的机具;

(四)自治区农机化主管部门列明的不应投档的情形。

第十四条 农机生产企业参与投档,应严格遵守投档规定,主动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对农机生产企业在投档过程中发生的违规行为,由相关部门依照《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农办财〔201726号)和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六条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生产企业自主投档承诺书

本企业自愿参与西藏自治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自觉遵守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规定,自愿申请补贴机具投档,同时郑重作出如下承诺。

一、本企业自主完成补贴机具投档信息填报,据实将补贴机具归入相应档次并选择(填)补贴额,投送的所有信息均与产销实际相符、准确无误,且与农机鉴定(认证、检测)机构所发布的相关信息一致,不存在有关规定所列的不得参与投档的情形,无任何虚假、误投或者重大遗漏等影响政策规范实施的问题。

二、本企业主动加强投档信息审核,对审核、公示期间以及公布后所发现的各类问题,将主动报告西藏自治区农机化主管部门和投档工作组织单位,并积极整改。

三、如违反投档相关规定,本企业将完全接受相关部门的处理处罚,并自行承担由此引发的全部经济纠纷和损失。

法定代表人(签字):

生产企业(盖章):

                                     

责任编辑:蒋华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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