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芝市农业农村局
西藏自治区“十三五”时期
脱贫攻坚若干政策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中发〔2015〕3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22号)、《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藏党发〔2016〕11号)精神,确保全区贫困人口如期实现脱贫,结合我区脱贫攻坚工作实际,制定如下政策:
一、财税支持政策
(一)加大财政投入。继续加大对重点贫困地县的转移支付力度,提高自治区、地(市)、县(区)专项扶贫资金投入力度,中央和自治区财政预算安排的涉农资金和预算内基建用于“三农”部分资金要向重点贫困区域倾斜。发挥政府投入在扶贫开发中的主导作用,加大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力度,积极拓展扶贫投入来源渠道,自治区、地(市)、县(区)结余结转2年以上的财政涉农资金全部统筹整合用于扶贫开发。全区每年统筹整合涉农财政资金不低于85亿元。
(二)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和个人公益扶贫捐赠依法实行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企业按照《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企业所得税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藏政发〔2014〕51号)规定,享受我区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三)贷款贴息政策。纳入国家“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计划的,按人均不超过3.5万元搬迁贷款限额,由中央财政给予90%的贴息,10%由承贷银行承担。纳入自治区易地扶贫搬迁计划的,可按人均不超过6万元给予搬迁贷款,并实行差异化贴息政策,其中:拉萨市、山南市、林芝市按自治区、地(市)、县(区)7︰2︰1的比例给予财政贴息;那曲地区、阿里地区按自治区、地(市)、县(区)9:0.5:0.5的比例给予财政贴息;日喀则市、昌都市按自治区、地(市)、县(区)8:1:1的比例给予财政贴息。随同的搬迁农牧户,按人均不超过6万元搬迁贷款限额,由自治区财政给予20%的财政贴息,剩余80%部分由地(市)、县(区)给予财政贴息。
纳入国家“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计划的搬迁贷款主体是西藏扶贫开发投资公司,西藏扶贫开发投资公司与地(市)、县(区)实施主体签订协议,地(市)、县(区)实施主体按照协议约定定期足额还款给西藏扶贫开发投资公司。
根据产业发展需要,在充分用好自治区整合统筹的脱贫致富产业发展资金前提下,符合《西藏自治区脱贫致富产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产业扶贫项目可以申请银行贷款,根据各地(市)发展条件、财力状况等实际,由自治区、地(市)、县(区)财政按一定比例给予财政贴息。其中,拉萨市、山南市、林芝市按自治区、地(市)、县(区)5︰3︰2的比例给予财政贴息;日喀则市、昌都市、那曲地区、阿里地区按自治区、地(市)、县(区)8︰1︰1的比例给予财政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5年,贴息利率不超过在藏金融机构基准利率。
(四)加大兴边富民支持力度。大力推进兴边富民行动,加大边境地区转移支付力度,完善边民补贴机制,盘活用好专项转移支付政策,通过边民补助、生态补助、民族地区转移支付补助,提高政策性补助标准,增加贫困群众收入。加强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建设,集中改善边民生产生活条件。充分考虑边境地区特殊需要,扶持发展边境贸易和特色经济。
(五)转移就业增收政策。结合现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天然林保护工程政策以及退耕还林还草、防沙治沙、湿地保护与恢复、坡耕地综合整治、退牧还草、水生态治理等重大生态工程,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通过新增及腾退生态保护政策性岗位50万个。
(六)产业发展政策。“十三五”期间及今后一个时期,自治区每年将整合安排40亿元的脱贫致富产业发展资金。各地(市)、县(区)也要通过统筹整合涉农资金、预算安排等加大相应投入。脱贫致富产业发展资金实行资金、任务、目标、责任“四到地(市)”管理,既可采取市场化方式运作,也可创新采用委托帮扶、股份合作、资产收益扶贫等方式运作。自治区安排地(市)的脱贫致富产业发展资金所有权归属自治区,各地(市)具有使用和管理权,增值部分归各地(市),亏损部分由各地(市)足额补足。各地(市)、县(区)要强化监督管理,明确资产运营方对财政资金形成资产的保值增值、脱贫责任,建立健全收益分配机制。自治区级脱贫致富产业发展资金分配使用要与脱贫人数、脱贫成效和资金使用效益直接挂钩。
(七)定向补助。以年人均可支配收入4100元为标准,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未纳入建档立卡的低保人口中无劳动能力的人员建立定向补助政策,补偿标准为当年贫困线与4100元之间的差额,所需资金通过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增量资金和中央财政民族地区转移支付资金安排。
二、教育脱贫政策
(八)完善教育脱贫政策体系。完善十五年免费教育政策,逐步提高“三包”及助学金标准,继续实施农村义务教育营养改善计划。不断提升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及低保家庭生源在区内外高校就读的资助保障能力。将其纳入国家助学金、生源地助学贷款等资助范围,助学贷款额度提高到2万元,学生毕业后1年内继续由自治区财政予以贴息。继续实施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学业奖学金、国家西部助学计划等国家助学政策,将贫困户新生一次性助学金在原标准上提高1000元,达到区外重点高校每生6000元,普通高校每生5000元;区内高校每生2000元的标准。在我区基层单位、中小微企业、非公有制企业就业满3年或在我区自主创业满3年的高校毕业生,助学贷款本金及利息由自治区财政予以代偿。
三、就业扶持政策
(九)鼓励企业积极吸纳贫困人口就业。区内企业吸纳3名以上户籍贫困人员就业,并稳定一年以上的,给予企业实际缴纳后的各项社会保险补贴。贫困人员创业从事个体经营的,其个人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由贫困人员户籍所在地财政代缴。
鼓励高校毕业生选择非公务员岗位就业,在西藏高校就读的贫困家庭和残疾毕业生,如在毕业年度选择非公务员岗位就业的,可按相关规定享受一次性求职补贴。到我区中小企业、非公有制企业及区外就业的贫困家庭高校毕业生可按相关规定享受生活和路途补贴。贫困家庭高校毕业生可按当地当年最低月工资标准享受一定期限的见习补贴。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贫困高校毕业生,除享受公益性岗位相关待遇外,由同级财政增发生活补助金。各类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接收属国家计划内招收的应届贫困家庭高校毕业生,由财政部门按规定审核给予奖励资金。
(十)加强职业培训。要以县为单位成立劳务公司,把具备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组织起来,按照其接受教育的程度统筹使用各类培训资源,以就业为导向,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创新培训模式,强化培训组织管理,开展好订单定向培训,加大到企业、工厂、工地、田间地头等一线实地培训力度,完善输出地与输入地劳务对接机制,切实提高培训实效。
对建筑施工企业能够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培训和安排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就业,确保其掌握建筑施工技能,达到培训和使用贫困人员奖励条件的,在项目招投标评分时享受奖励加分政策。具体执行标准按《西藏自治区建筑业农牧民工建筑技能培训和用工考核验收实施意见(修订稿)》执行。
四、社会保障政策
(十一)健全养老保障政策。根据我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规定,未就业的我区户籍贫困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困难的一二级残疾人、孤寡老人、低保人员可以申请政府代缴的方式缴纳保险费。对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中的无劳动能力人员、70岁以上的老人可在本人愿意的前提下,在五保集中供养机构可容纳范围内,集中到敬老院供养;孤儿可安排到儿童福利院收养。
(十二)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健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加强与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慈善救助有效衔接。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因病致贫的农牧民患慢性病,住院治疗和长期门诊治疗产生的规定范围内医疗费用,可由统筹地在基本医疗保险大病统筹基金中全额报销,门诊医疗费用与住院费用合并纳入年度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额度。对亟待解决的特殊个案可不受医疗救助制度封顶限制,要充分利用社会救助协调工作机制,及时组织召开社会救助联席会议专题研究解决。各地(市)、县(区)要结合实际制定贫困人员医疗救助具体政策,落实好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基本医疗保障。
五、其他支持政策
(十三)强化央企脱贫攻坚责任。充分调动在藏央企的积极性,按照分工,承担脱贫攻坚的社会责任。
(十四)国土资源支持政策。按照国家耕地保护和农村土地利用管理有关规定,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优先保障贫困地区重点项目、基础设施建设、特色产业发展等扶贫开发用地和易地搬迁用地的需要。凡用于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的土地,属国有荒山荒地的,由安置县(区)政府无偿划拨;属集体土地的,按实际可利用面积和相关政策规定,将土地补偿费计入项目投资。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全额返还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地方分成部分,返还资金专项用于土地整治等项目建设;对原有农牧民耕地、林地、草场进行调整的,要确保在原有农牧民自愿的前提下,依法进行调整并办理相关手续。土地使用主要采取贫困户承包形式,承包期按安置区原有农牧民的现行政策执行,并完善土地承包合同手续。同时,参照安置区农牧民人均宅基地标准统一规划安排好搬迁人口的生产和生活用地。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加快“两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增加贫困群众的财产性收入。加快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对进行个人投资造林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对吸纳一定比例贫困人口的林业专业合作社和联户承包宜林荒山、荒地、荒坡造林的,按相关规定予以补贴。林地承包期限为70年,承包期满,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承包。迁出区原有土地,原则上归集体所有,用于退耕还林或荒山绿化等。
(十五)积极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深入贯彻落实《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改革的实施意见》(藏政发〔2016〕54号),合理引导农牧民人口有序向城镇转移,充分尊重群众意愿,调整户籍迁移政策,优先解决存量,有序引导增量。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通过户籍制度改革,进一步推动精准扶贫工作,重点解决转移人口落户问题,有序转移农牧区富余劳动力,努力实现农牧民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为实现我区精准扶贫提供有力保障。
(十六)加快新农村及城镇化建设。积极争取国家加大补贴资金,统筹推进农房抗震加固、节能改造。优先实施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危房改造任务。整合农村人居环境建设和农村综合服务平台建设资金,重点用于整村搬迁扶贫、整村推进、村党支部(村居会)和村级活动场所建设,进一步夯实新农村建设的基层基础。积极稳妥推进新型城镇化。推进市政道路、桥梁、供水、垃圾无害化处理、污水处理、园林绿化等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城镇的公共服务能力,推动人口适度聚集,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创业脱贫创造条件。
六、社会保障兜底政策
(十七)对符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贫困人口,给予最低生活保障补助,并逐步提高补助标准,实现低保标准和扶贫标准相统一,让贫困人口中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人通过社会保障兜底脱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