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芝市农业农村局

政府信息公开

西藏自治区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机具核验制度(试行)

发布时间:2020-05-12   浏览次数:   【字体: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以下简称“补贴”)机具核验工作,切实保障补贴资金安全,按照农业部、财政部关于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对享受补贴政策购买的农业机械以及申请补贴的购机者(以下简称“购机者”)在补贴申办过程中的合规性进行核验。

第三条 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在本辖区补贴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补贴机具核验工作。市级农机化主管部门依规加强对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开展补贴机具核验工作的指导,自治区级农机化主管部门依规加强对全区补贴机具核验工作的抽查和指导。

第四条 补贴机具核验工作应做到“见人、见证、见机、见票、见牌、见号”,即:

(一)“见人”指与购机者本人当面核验;

(二)“见证”指核验购机者在申办补贴时所持的身份证明材料;

(三)“见机”指核验年度内享受补贴政策购买的农业机械;

(四)“见票”指核验补贴经销企业向购机者开具的购机发票;

(五)“见牌”指查看农业机械永久性铭牌;

(六)“见号”指确认享受补贴的农业机械补贴确认通知书编号、机架号(或发动机号)、机具喷涂编号一一对应。

第五条 补贴机具核验工作应至少完成以下步骤:

(一)成立核验小组,核验小组成员应不少于2人,且应至少有1人直接从事补贴工作;

(二)资料合规性认定,含购机者身份确认、补贴资格确认、补贴过程确认、销售(购买)资料确认等;

(三)机具核验,核验机具外观是否与人机合影相符,核验永久性铭牌(或机体、合格证)上的出厂编号、机架号(发动机编号)是否与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上的信息一致,核验购机发票金额是否与相应机具补贴额存在对应关系。

(四)出具核验意见,当批次机具核验结束后,应由核验小组出具机具核验意见,留档备查,并作为后期补贴资金结算依据,在补贴资金结算时同步报送本级财政部门和上一级农机化主管部门。

(五)公开公示,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应及时将核验通过的购机者信息和补贴机具信息通过适当渠道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对公示中反映的问题要及时调查核实处理。

第六条 在补贴机具核验工作中,购机者有义务向核验人员提供真实、完整、有效的核验信息;提供相应核验信息后未通过核验的,核验人员应当场告知购机者,并及时与补贴经销企业联系,限期整改;对核验中无法认定的问题,应提交本辖区补贴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定,研究过程全程留痕。

第七条 对上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转办、其他部门转交或实名反映的本行政区域内的违规线索涉及的机具应现场核验。

第八条 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制度制定本辖区补贴机具核验流程细则。

第九条 本制度由西藏自治区农牧厅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