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芝市农业农村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经营行为,做好违规经营行为查处工作,根据《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处理农业机械生产企业、经销企业(以下简称“农机产销企业”)在参与西藏自治区(以下简称“自治区”)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政策(以下简称“补贴政策”)实施中所发生的违规经营补贴产品的行为,以及申请农机购置补贴的购机者(以下简称“购机者”)参与违规经营补贴产品的行为。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以下简称“违规行为”),是指农机产销企业在补贴产品投档、补贴产品经营、补贴实施操作、产品售后服务等过程中发生的违规行为,以及购机者参与违规经营以申领补贴的行为。
第四条 违规行为查处遵循实事求是、公开公正、权责一致、属地为主的原则。
第五条 自治区、市(地区)、县(区)三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应会同财政等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和组织下,按职责分工协同开展违规行为查处工作。
第六条 农机生产企业自主确定和公布补贴产品经销企业,指导监督经销企业遵守补贴政策各项规定,并对经销企业的违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农机产销企业自愿参与补贴政策实施,享有政策法规规定的合法权利,并承担以下责任义务。
(一)遵守补贴政策相关规定,合法合规经营,不得有骗补、套补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正确宣传补贴政策,规范真实使用补贴产品标志标识,不误导购机者购置补贴产品,不参与购机者虚假申领补贴,不为购机者创造虚假申领补贴的条件;
(三)按补贴政策要求提供、保存真实完整的纸质、电子资料以及准确、完整的补贴产品信息,供应符合规定的农机产品;
(四)认真履行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农机营销服务、农机产品“三包”等有关规定,对所经营的补贴产品质量负责;
(五)发现影响补贴政策实施的异常情况,应主动报告,及时采取防范补救措施,并在自治区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监督下加强整改;
(六)对购机者符合规定的退(换)货要求,应首先及时主动联系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变更补贴手续,再为其办理退(换)货;
(七)承担违反政策规定所引起的纠纷和经济损失等后果,主动退回违规行为涉及的补贴资金,接受农机化主管部门处理;
(八)主动接受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监督和检查,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做好补贴资金结算等工作;
(九)参与补贴政策实施时涉及的其他责任和义务。
农机产销企业应就承担的责任义务向农机化主管、财政部门提供书面承诺。
第二章 违规行为类型与处罚
第七条 违规行为分轻微、较重和严重三类。
(一)轻微违规行为。主要指无主观故意,在补贴产品投档、信息上传、公示宣传、资料归集等方面履行承诺事项不到位,对补贴政策实施带来较轻影响的行为,且积极配合调查和整改。具体包括:
1.生产企业提交的补贴产品投档信息与相应承诺事项不符的;
2.产销企业未按规定使用自治区农机购置补贴信息辅助管理系统的;
3.经销企业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标识,未公示所经营的享受补贴农业机械产品种类、生产企业、型号、配置、价格及补贴标准等相关内容的;
4.经销企业未向购机者开展新补贴机具操作方法和安全注意事项使用前培训的;
5.产销企业销售记录和农机购置补贴档案不齐全的;
6.经销企业未在补贴机具显著位置喷涂补贴标识的;
7.其他轻微违规行为。
(二)较重违规行为。主要指涉嫌主观故意,违背承诺,对补贴政策实施带来较大影响的行为,如使用伪造、变造的补贴产品铭牌、合格证、鉴定证书,误导购机者购置补贴产品,销售的补贴产品配置与检验报告主参数配置不符,未主动报告所发现的影响补贴政策实施的异常情况并采取防范补救措施,未按规定程序办理补贴产品定退(换)或未及时报告相关情况等。具体包括:
1.一年内连续三次或以上发生轻微违规行为的;
2.生产企业故意不按检验报告主参数填报投档信息,造成补贴额异常,影响补贴资金安全的;
3.产销企业供应的补贴产品与承诺信息相违背,侵占购机者合法权益的;
4.产销企业违反农机产品“三包”规定,拒不履行“三包”义务的;
5.产销企业未按补贴政策规定向购机者开具正规发票的;
6.产销企业发现补贴机具补贴额异常、购机者套骗补贴等情况,知情不报、造成补贴资金损失的;
7.经销企业向购机者供应未归档农机产品以获取补贴的;
8.其他较重违规行为。
(三)严重违规行为。主要指存在明显主观故意,采用未购报补、一机多补、重复报补等非法手段骗套补贴资金而对补贴政策实施带来严重影响的行为,以及有组织煽动购机者闹事、制造群体性事件等。具体包括:
1.一年内连续三次或以上发生较重违规行为的;
2.拒绝或逃避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监督、调查的;
3.拒不执行农机化主管部门做出的警告、限期整改处理决定的;
4.故意骗套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的;
5.产销企业因补贴产品质量或服务问题引起群体性投诉或造成群体性事件的;
6.故意无端煽动群体性事件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或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情节严重的行为。
第八条 农机化主管应会同财政部门针对不同性质的违规行为,对违规农机产销企业和购机者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不同措施可独立或合并实施。
(一)对轻微违规行为的处理。由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牵头组织调查核实,并视情况由县级及以上农机化主管部门对农机产销企业,采取警告、通报、暂停相关产品补贴资格、暂停经销相关补贴产品资格等措施,并限期整改。
(二)对较严重违规行为的处理。由市级农机化主管部门牵头组织调查核实后上报自治区农牧厅,由自治区农牧厅视情况对违规农机产销企业,采取或授权采取暂停相关或全部产品补贴资格、暂停或取消经销补贴产品资格、取消相关或全部产品补贴资格等措施。对参与较重违规行为的购机者,3年内不得享受农机购置补贴。同时,由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按要求组织违规农机产销企业和购机者限期整改。
(三)对严重违规行为的处理。由自治区农牧厅商自治区财政厅牵头组织调查核实,并对违规农机产销企业,采取取消经销补贴产品资格、取消全部产品补贴资格的措施,要求限期整改,并将违规农机产销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和购机者等相关人员列入补贴产品经营黑名单,禁止再参与补贴政策实施。
以上各类违规行为的处理由自治区农牧厅视情况向农业部提出延伸处理建议,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条 在处理违规行为过程中涉及的资金退缴、罚款等资金处理决定,由自治区农牧厅提出书面建议,送交自治区财政厅审定后联合作出。
对拒不履行资金处理决定的违规农机产销企业,由农机化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向司法机关申请强制执行。
第十条 对采取暂停处理措施的,设3个月以上,2年以下暂停期。轻微违规行为的暂停期为3个月以上,12个月以下(含12个月);较重违规行为的暂停期为12个月以上,2年以下(含2年)。
第十一条 对暂停期满,并在整改期限内完成整改,纠正措施有效、挽回补贴损失,并已经农机化主管部门出具书面整改到位意见的,在暂停期满后6个月内经农机产销企业向自治区农牧厅提出书面申请,可按规定恢复相关企业及产品补贴资格;暂停期满后6个月内未收到企业书面申请的,视为该企业自行放弃相关产品补贴资格,不再予以恢复。
对补贴资格被暂停或取消前,购机者已购置且经核查未发现违规问题的补贴产品,可按规定兑付补贴资金。补贴标准确需调整的,由自治区农牧厅按规定重新组织测算,并将测算结果抄送自治区财政厅和相关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 对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报告问题、有效挽回或减轻损失的可从轻或减轻处理。
第三章 查处程序
第十三条 自治区、市(地区)、县(区)三级农机化主管部门接到群众举报投诉、上级机关转办或其他部门转交的违规行为线索后,按照以下程序启动调查工作,全程留痕。
(一)受理登记。对上级机关转办、其他部门转交或实名反映的本行政区域内的违规线索,应予登记。对提供不实联系方式、匿名反映且无具体线索的,可不予登记。举报投诉事项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按规定移交有关线索。
(二)调查核实。对已受理登记的举报投诉组织调查或转办。经初步调查,对有具体违规线索且违规嫌疑较大的企业,由自治区农牧厅在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中对涉及的产品或企业先行采取封闭等防范处理措施。对存在技术争议的,应由受理部门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论证。
(三)约谈告知。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履行约谈程序,告知涉事企业及购机者其违规情节和拟采取的处理措施等,听取意见。受理部门应根据情况规定约谈时限,涉事企业或购机者在规定时限内不接受约谈或不配合约谈的,视同无异议。
(四)处理通报。根据调查结果和约谈情况,经集体研究作出有关处理决定,并按照《西藏自治区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和投诉处理制度》,在西藏农牧业信息网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统一公布,由市、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开展查处工作的,应由受理部门书面上报处理决定至自治区农牧厅开展公示。
(五)材料留存。调查处理完结后,应对相关调查材料等建档留存备查。未经受理登记的相关材料亦应留存。调查材料保存期5-10年。
第十四条 根据农机购置补贴违规通报及黑名单数据库发布的信息,自治区农牧厅应会同自治区财政厅对在其他省份发生较重或严重违规行为而被处理的农机产销企业,与相关省份相应部门联动处理,处理措施与违规行为发生地的系列措施总体保持一致。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各级农机化主管等部门工作人员在补贴政策实施管理中的违纪、违法行为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自治区农牧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往相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